河西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08月22日 01: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学生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职责:

(一)统一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审批勤工助学岗位;

(三)聘用、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到各用人单位;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变更;

(六)审核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

(七)表彰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管理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体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

(二)审查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资格;

(三)推荐并配合学生处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审批本学院学生提出的家教等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具体指导;

(五)敦促学生与用人单位(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监督协议或合同履行情况;

(六)加强对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学习《河西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七)建立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档案;

(八)负责处理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各项具体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责:

(一)提交岗位设置与撤销申请报告;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三)实施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考核,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劳动安全;

(四)核定、发放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

(五)协助学生处做好勤工助学相关资料备案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教室、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岗,学生公寓区环境卫生保洁岗,学生管理助理岗等岗位。其中:校本部第三教学楼多媒体教室卫生保洁岗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管理;校本部其他公共教室、各教学楼内卫生保洁岗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医学校区公共教室卫生保洁岗由医学校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校本部学生公寓楼内公共区域、学生公寓区环境卫生保洁岗,外国语学院语音教室、信息技术与传媒学院计算机教室卫生保洁岗及学生管理助理岗等其他岗位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对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学校一律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也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安排学生从事上述劳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提交下学期岗位设置申请表,由学生处具体核实、设岗。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三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较好。

(三)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河西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三)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并公示;

(四)学院将推荐名单、推荐学生个人申请表送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六)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发《河西学院勤工助学上岗通知单》;

(七)学生持《河西学院勤工助学上岗通知单》和学生证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生处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组织、监督用人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由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及考核制度,使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公平、合理,不虚报、瞒报、错报。

第十八条 对不遵守纪律、态度不端正、做工作敷衍了事,不能根据岗位职责与要求安全有效地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并移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调换。

第十九条 聘用、安排、调换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用人单位不得私自调换上岗学生和候补学生,否则视为自动撤岗。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对管理不善者,学校将减少或撤销岗位设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时,要尊重、爱护学生,注重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安排工作不得占用学生正常上课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缺课、缺操、缺席)、迟归宿(夜不归宿)等,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兼任校内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而开展的家教等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要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开展情况,接受所在学院的督导。

第六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资:

(一)学生处核准勤工助学岗位和工资标准,按年度作出预算。

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内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岗及学生公寓区环境卫生保洁岗工资标准每人35/2小时;

教室卫生保洁岗:座位80座以下教室安排1人,工资标准每人10/小时,80-119座教室安排1人,工资标准每人15/小时,120-149座教室安排2人,工资标准每人10/小时。150座以上教室安排3人,工资标准每人10/小时;

外国语学院语音教室、信息技术与传媒学院计算机教室卫生保洁岗按照120座以下教室安排1人、120座及以上教室安排2人,工资标准根据每学期各教室公共课程安排量在每人每月180300元之间核定;

管理助理等其他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各岗位工作量在每人每月180300元之间核定。

(二)各用人部门根据学生考核等情况于次月10号前核定学生实际报酬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财务处按照审批结果将工资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工资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出现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人部门应与学生签订协议书。对上岗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为学校提供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由于用人单位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学生伤害和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校外勤工助学: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实施。原《河西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办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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